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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快速程序制定国家标准的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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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7/4/25 9:25:36点击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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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制定,按《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GB/T16733《 国家标准制定程序的阶段划分及代码》的有关规定办理。 指导性技术文件项目列入《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并在《国家标准制、修订 项目计划》及其他有关文件中,用“GB/Z”注明。 第八条 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编写,参照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系列国家标准 的规定。其中: (一)指导性技术文件中,凡提及“指导性技术文件”自身时,采用“本指导性技术 文件”的方式叙述。 (二)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前言中,还应当说明需要制定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理由,采 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或其他国际组织的技术报告的编号和名称及其采用程 度。同时注明: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仅供参考。有关对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建议和意见,向国务院标 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第九条 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印刷格式,比照GB/T1.2《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单 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 第2部分:标准出版印刷的规定》,将封面和首页上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将国家标 准的编号改为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编号,取消实施日期,其他各 处作相应改动。 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出版单位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 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复审程序,按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指导性技 术文件发布后三年内必须复审,以决定是否继续有效、转化为国家标准或撤销。 指导性技术文件转化为国家标准,应当在国家标准的前言中予以说明。 第十一条 指导性技术文件属科技成果,按《标准化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规定 参与科技成果奖的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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